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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日期: 2022-09-29来源: 临汾市信访局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走访、重复写信、重复网投的;反复越级访、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或相关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拒不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执意在有关国家机关上访、缠访、闹访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周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贴标语、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雇佣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六)通过网站、论坛、QQ、博客、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的。
(七)以信访为名,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式、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活动、会议、庆典场地周边聚集、围堵、冲击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信访事项得到解决,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调解法律文书(议书),或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后又以同一理由继续上访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依法信访反映诉求是公民的权利,理性表达诉求、主动规范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任何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依法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不参与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共临汾市委政法委员会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临汾市公安局

临汾市司法局

临汾市信访局

2022年9月14日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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